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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定 券商IPO须提交监管意见书

2008-5-16 6:54:16  | 浏览:  46  | 收藏 | 打印
今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IPO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按照规定要求,申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交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说明情况。另外,公司还应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公司近三年及最近一月财务情况和近三年经纪、自营、承销、资产管理(定向、集合、专项分别说明)等各项业务收入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审计意见。

  规定还明确,在公司合规经营情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近三年合规经营情况;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公司落实各项基础性制度情况(如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账户规范情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情况等)等都要提交。

来源:侯捷宁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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