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 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 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九、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十、 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十一、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 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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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控制标准 融资融券三门槛
中国证监会二十七日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券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百分之百,并对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设定三项门槛,包括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百分之五等。
根据最新的风控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百;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十。
最新公布的风控标准,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设定了三大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二成。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百;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五倍;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三成;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新规对证券公司除要求计算净资本外,还增加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一项,要求券商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市场人士分析,券商此前的风控以净资本为主,现在加入风险资本准备的监控体系,将更加细化并直接地控制券商风险。
据悉,新修订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新闻网)
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扣减比例提到100%
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100%。修订前,券商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按50%、其他按90%扣减。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的风险扣减比例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修订前,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计算净资本。
修订版券商风险管理办法将会影响券商盈利水平
证监会27日发布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分析人士指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券商多计提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和其他业务的扣减比例,将一定程度影响到券商盈利能力。
上海证券报6月27日报道,证监会27日发布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100%。修订前,券商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按50%、其他按90%扣减。
民族证券研究员宋健表示,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修改后的条款要求更加严格,会缩减的券商净资本,也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券商盈利水平。
上海证券金融业分析师郭敏也认为,修改后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多计提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和其他业务的扣减比例,将会影响到券商的净利润,券商利润表里面的资产损失准备将会增加。
不过券商是否会导致缩减相关业务规模,存在不确定性。券商可能会因此对盈利较低业务进行缩减而着重于盈利水平较高的业务。分析师认为,对券商来说,只要可获取盈利,其将会想方设法的扩大业务规模。
同时,海通证券(600837)研究员谢盐认为,目前券商净资本还没有到资金用度紧张的时候。修改后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业绩影响需要具体测算,估计对大型券商盈利能力影响不会很大。
据了解,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的风险扣减比例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修订前,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计算净资本。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调整了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具体为(括号内为原规定标准):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10%、10%、5%、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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